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飞燕信用卡业务管理,防范飞燕信用卡风险,维护本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飞燕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指本行在中国境内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持卡人可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和境外(含港澳台,下同)先用款、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支出、分期付款、信用贷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行、持卡人、担保人和特约商户应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信用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息存贮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 IC)卡、磁条和芯片复合卡等。
第五条 本章程中使用的术语,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行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指定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可用额度是指持卡人还未使用的信用额度,即信用额度 -未还清的已出账金额 - 已使用未入账的累积金额= 可用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转账或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账单周期指交易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本金、取现本金的一定比例,以及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分期付款每月摊销本金、相关费用、利息、上一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最低还款额以本行每期对账单记载的最低还款金额为准。
最低还款额待遇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不能归还全部应还款额时,可按本行规定归还最低还款额。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节假日不顺延)之间的时间,最长为 56天。
免息还款期待遇是指在免息还款期内,在信用额度内,持卡人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超限费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用款金额超过本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滞纳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归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特约商户是指使用本行信用卡进行结算的含有“银联”受理标识或与本行签订协议的商户。
第六条 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待遇,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从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
第二章 申 领
第七条 申请人向本行申领信用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同意遵守本章程及领用合约;
(二)填写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抄录申请人声明的语句并签字确认;
(三)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申请人向本行申领单位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第七条规定;
(二)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具有偿还能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
(三)提供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四)持卡人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单位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或变更持卡人;
(五)持卡人的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信用卡账户内,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向本行申领个人卡主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第七条规定;
(二)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
(三)年满 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条 申请人向本行申领个人卡附属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由主卡持卡人申领,申请资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主卡持卡人和本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
(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必须取得其法定代理人认可;
(三)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三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四)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五)主卡持卡人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所欠银行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等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发放信用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给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未通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及追索费用。
第十二条申领单位卡,本行根据申请单位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单位信用额度,各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本行在单位信用额度内确定。
申领个人卡,本行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等核定信用额度,如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共用主卡信用额度或由主卡持卡人在主卡信用额度内确定附属卡信用额度。
第十三条 本行可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状况和外部风险环境的变化,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包括授信额度动态调整、止付、冻结、销卡、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等。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四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因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无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持卡人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持卡人消费的单据或其他凭证内容不全,但经查证交易确实存在的,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第十五条 持卡人凭信用卡可在境内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特约商户消费,在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自动取款机( ATM)或在本行指定的取现网点、自动取款机( ATM)提取现金并享受本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单位卡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六条 持卡人凭信用卡在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应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相同的签名,并按预先与本行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在“银联”受理标识的自动取款机( ATM)或在本行指定的取现网点、自动取款机( ATM)提取现金必须输入密码,但持卡人与本行有约定的按约定。
第十七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电子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以记载有持卡人签字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通过人工电话办理的交易,无需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发卡银行的语音记录为持卡人交易的有效凭据,需要提供密码的,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交易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交易,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在互联网、 MOTO类商户等非面对面刷卡交易渠道使用信用卡的,基于持卡人卡号等卡片信息或卡片密码、电话银行密码、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构成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使用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可在境内贴有“银联”标识且支持电子现金受理的特约受理商户的芯片接触或非接触式受理终端上进行脱机消费,交易时无须输入密码,打印交易凭证也无须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 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本行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应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
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信用卡卡片设定相应的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
本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换卡、销户或到期不自动续卡的特殊产品除外。
持卡人到期不愿换领新卡的,应至少于卡片有效期限到期前 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否则,本行将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
第二十条 持卡人修改、重置密码,应按本行指定方式申请办理,持卡人申请换卡,应按本行指定或双方约定方式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信用卡遗失、被盗、被他人占有等情形,持卡人应及时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热线 962000(江苏省内)和 4009962000(全国)、本行任意网点或本行支持的受理渠道申请办理挂失,挂失经本行受理确认后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单位卡持卡人由申请单位承担,但持卡人与本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卡片上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卡片遗失后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其他不诚实行为以及不配合本行调查,造成持卡人损失的,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信用卡损坏的,持卡人可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热线 962000(江苏省内)和 4009962000(全国)、本行任意网点或本行支持的受理渠道办理换卡手续。
换卡后,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若旧卡片电子现金卡片余额可读取,则持卡人可前往本行任意网点将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至新卡补登账户,或继续脱机消费直至卡片余额为零;若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可读取,持卡人应将卡片交还本行,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时间全部转移至新卡补登账户。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应按本行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在信用卡正式销户前,持卡人应清偿该卡项下全部欠款。若电子现金账户有余额,持卡人可于正式销户前,通过本行任意网点支取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者选择消费直至卡片余额为零。
第二十四条 对向持卡人赠送的交易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的各类增值服务,本行保留变更、取消、中止或终止上述积分、增值服务的权利。本行就此类变更将提前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凭信用卡消费、取现或转账,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其信用卡账户内。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本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当期全部应还款额的,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当期全部应还款额但偿还当期最低还款额的,不适用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应按本行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本期实际欠款金额及本期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最低还款额的,除支付上述透支利息、费用外,还应支付滞纳金、罚息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进行交易的,持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与本行的约定就超出部分支付超限费。
本行对信用卡透支金额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本行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行对持卡人在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特定产品和与本行有其他约定的除外。存款计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第二十八条 单位卡持卡人偿还欠款的,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直接以现金存入。
第二十九条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欠款的,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其在本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若从单位存款账户转入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本行将于约定日期从其指定的在本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因持卡人约定账户中可用资金余额不足或状态异常导致自动转账还款失败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利息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信用卡 还款遵循以下顺序:
(一)费用:先偿还循环额度使用产生的费用,再偿还大额分期付款费用;
(二)利息:先偿还循环额度使用产生的利息,再偿还大额分期付款产生的利息;
(三)预借现金本金;
(四)分期付款本金:先偿还一次性大额分期付款本金,同类型的分期付款本金按申请顺序先后偿还;
(五)消费本金。
授信额度中有担保额度的,优先偿还非担保额度欠款。持卡人有上期未还款金额的,先偿还上期未还款金额。
正常还款及逾期 1-90个自然日(含)还款的,按照上述还款顺序进行冲销;逾期 91个自然日(含)以上还款的,按照取现交易本金(含转账交易本金)、分期付款本金、消费交易本金,后应收利息或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三十二条 单位申请注销部分单位卡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注销附属卡,应事先通知本行并交回申请注销的卡片。
第三十三条 单位、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偿还账户所有欠款,退回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向本行提出账户结清申请后,本行在受理申请 45天后为其办理正式结清手续,但卡片到期已超过 45天的除外。
单位卡结清账户,账户内剩余的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三十四条 本行可以要求持卡人以一定金额的存款质押,再核给持卡人信用额度。未经本行同意,持卡人的质押存款自出质后至其信用卡销户后 45天内,不得支取。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信用卡欠款时,本行有权随时扣划持卡人的质押存款以清偿其欠款。
第五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本行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根据申请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及其变动、用卡情况等,对单位卡申请单位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核准、调整或取消。
(二)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人员收回其信用卡。
(三)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本行构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信用卡属于本行所有,本行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本行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本行有权随时因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亦可因本行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
(五)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本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六)本行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价目名录详见本行各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有权对未依约支付费用的持卡人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进行追索。收费价目表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七)信用卡卡片注销或账户结清后,持卡人未交回卡片的,本行保留对持卡人因该卡片此后发生的、因非本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八)持卡人未能按时还款的,本行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持卡人催收欠款,并有权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及持卡人名下其他本行发行的信用卡的使用、行使担保物权、从持卡人在本行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欠款等。持卡人应赔偿本行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损失。
(九)持卡人如有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等恶意行为,本行有权对其信用卡止付,授权特约商户、取现网点收回该卡,并采取措施追回欠款,涉嫌犯罪的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十)本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
第三十六条 本行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本行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四)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本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本行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本行免费索取最近 3个月的对账单,或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本行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不承担其信用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六)持卡人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提出查询或更正申请,对超过规定时间提出查询或更正申请的原则上由持卡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本行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应当及时到本行或与本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本行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年费、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等费用,不得以与特约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本行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本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六)本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信用额度,应要求本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七)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挂失,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八)为防范风险,保障本行、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本行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九)持卡人应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使用信用卡,并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在指定还款账户应备足资金。
(十)持卡人对其信用卡账户正式结清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均负有清偿责任。
(十一)持卡人对本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本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并授权总行银行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报银监部门备案后生效并施行,原《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常商银发 [2015]227号)自行废止。
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飞燕信用卡业务管理,防范飞燕信用卡风险,维护本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飞燕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指本行在中国境内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持卡人可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和境外(含港澳台,下同)先用款、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支出、分期付款、信用贷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行、持卡人、担保人和特约商户应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信用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息存贮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 IC)卡、磁条和芯片复合卡等。
第五条 本章程中使用的术语,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行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指定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可用额度是指持卡人还未使用的信用额度,即信用额度 -未还清的已出账金额 - 已使用未入账的累积金额= 可用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转账或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账单周期指交易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本金、取现本金的一定比例,以及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分期付款每月摊销本金、相关费用、利息、上一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最低还款额以本行每期对账单记载的最低还款金额为准。
最低还款额待遇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不能归还全部应还款额时,可按本行规定归还最低还款额。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节假日不顺延)之间的时间,最长为 56天。
免息还款期待遇是指在免息还款期内,在信用额度内,持卡人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超限费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用款金额超过本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滞纳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归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特约商户是指使用本行信用卡进行结算的含有“银联”受理标识或与本行签订协议的商户。
第六条 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待遇,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从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
第二章 申 领
第七条 申请人向本行申领信用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同意遵守本章程及领用合约;
(二)填写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抄录申请人声明的语句并签字确认;
(三)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申请人向本行申领单位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第七条规定;
(二)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具有偿还能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
(三)提供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四)持卡人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单位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或变更持卡人;
(五)持卡人的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信用卡账户内,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向本行申领个人卡主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第七条规定;
(二)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
(三)年满 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条 申请人向本行申领个人卡附属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由主卡持卡人申领,申请资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主卡持卡人和本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
(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必须取得其法定代理人认可;
(三)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三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四)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五)主卡持卡人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所欠银行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等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发放信用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给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未通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及追索费用。
第十二条申领单位卡,本行根据申请单位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单位信用额度,各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本行在单位信用额度内确定。
申领个人卡,本行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等核定信用额度,如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共用主卡信用额度或由主卡持卡人在主卡信用额度内确定附属卡信用额度。
第十三条 本行可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状况和外部风险环境的变化,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包括授信额度动态调整、止付、冻结、销卡、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等。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四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因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无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持卡人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持卡人消费的单据或其他凭证内容不全,但经查证交易确实存在的,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第十五条 持卡人凭信用卡可在境内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特约商户消费,在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自动取款机( ATM)或在本行指定的取现网点、自动取款机( ATM)提取现金并享受本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单位卡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六条 持卡人凭信用卡在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应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相同的签名,并按预先与本行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在“银联”受理标识的自动取款机( ATM)或在本行指定的取现网点、自动取款机( ATM)提取现金必须输入密码,但持卡人与本行有约定的按约定。
第十七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电子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以记载有持卡人签字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通过人工电话办理的交易,无需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发卡银行的语音记录为持卡人交易的有效凭据,需要提供密码的,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交易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交易,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在互联网、 MOTO类商户等非面对面刷卡交易渠道使用信用卡的,基于持卡人卡号等卡片信息或卡片密码、电话银行密码、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构成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使用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可在境内贴有“银联”标识且支持电子现金受理的特约受理商户的芯片接触或非接触式受理终端上进行脱机消费,交易时无须输入密码,打印交易凭证也无须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 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本行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应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
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信用卡卡片设定相应的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
本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换卡、销户或到期不自动续卡的特殊产品除外。
持卡人到期不愿换领新卡的,应至少于卡片有效期限到期前 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否则,本行将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
第二十条 持卡人修改、重置密码,应按本行指定方式申请办理,持卡人申请换卡,应按本行指定或双方约定方式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信用卡遗失、被盗、被他人占有等情形,持卡人应及时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热线 962000(江苏省内)和 4009962000(全国)、本行任意网点或本行支持的受理渠道申请办理挂失,挂失经本行受理确认后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单位卡持卡人由申请单位承担,但持卡人与本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卡片上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卡片遗失后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其他不诚实行为以及不配合本行调查,造成持卡人损失的,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信用卡损坏的,持卡人可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热线 962000(江苏省内)和 4009962000(全国)、本行任意网点或本行支持的受理渠道办理换卡手续。
换卡后,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若旧卡片电子现金卡片余额可读取,则持卡人可前往本行任意网点将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至新卡补登账户,或继续脱机消费直至卡片余额为零;若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可读取,持卡人应将卡片交还本行,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时间全部转移至新卡补登账户。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应按本行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在信用卡正式销户前,持卡人应清偿该卡项下全部欠款。若电子现金账户有余额,持卡人可于正式销户前,通过本行任意网点支取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者选择消费直至卡片余额为零。
第二十四条 对向持卡人赠送的交易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的各类增值服务,本行保留变更、取消、中止或终止上述积分、增值服务的权利。本行就此类变更将提前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凭信用卡消费、取现或转账,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其信用卡账户内。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本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当期全部应还款额的,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当期全部应还款额但偿还当期最低还款额的,不适用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应按本行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本期实际欠款金额及本期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最低还款额的,除支付上述透支利息、费用外,还应支付滞纳金、罚息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进行交易的,持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与本行的约定就超出部分支付超限费。
本行对信用卡透支金额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本行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行对持卡人在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特定产品和与本行有其他约定的除外。存款计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第二十八条 单位卡持卡人偿还欠款的,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直接以现金存入。
第二十九条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欠款的,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其在本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若从单位存款账户转入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本行将于约定日期从其指定的在本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因持卡人约定账户中可用资金余额不足或状态异常导致自动转账还款失败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利息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信用卡 还款遵循以下顺序:
(一)费用:先偿还循环额度使用产生的费用,再偿还大额分期付款费用;
(二)利息:先偿还循环额度使用产生的利息,再偿还大额分期付款产生的利息;
(三)预借现金本金;
(四)分期付款本金:先偿还一次性大额分期付款本金,同类型的分期付款本金按申请顺序先后偿还;
(五)消费本金。
授信额度中有担保额度的,优先偿还非担保额度欠款。持卡人有上期未还款金额的,先偿还上期未还款金额。
正常还款及逾期 1-90个自然日(含)还款的,按照上述还款顺序进行冲销;逾期 91个自然日(含)以上还款的,按照取现交易本金(含转账交易本金)、分期付款本金、消费交易本金,后应收利息或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三十二条 单位申请注销部分单位卡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注销附属卡,应事先通知本行并交回申请注销的卡片。
第三十三条 单位、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偿还账户所有欠款,退回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向本行提出账户结清申请后,本行在受理申请 45天后为其办理正式结清手续,但卡片到期已超过 45天的除外。
单位卡结清账户,账户内剩余的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三十四条 本行可以要求持卡人以一定金额的存款质押,再核给持卡人信用额度。未经本行同意,持卡人的质押存款自出质后至其信用卡销户后 45天内,不得支取。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信用卡欠款时,本行有权随时扣划持卡人的质押存款以清偿其欠款。
第五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本行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根据申请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及其变动、用卡情况等,对单位卡申请单位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核准、调整或取消。
(二)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人员收回其信用卡。
(三)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本行构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信用卡属于本行所有,本行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本行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本行有权随时因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亦可因本行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
(五)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本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六)本行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价目名录详见本行各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有权对未依约支付费用的持卡人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进行追索。收费价目表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七)信用卡卡片注销或账户结清后,持卡人未交回卡片的,本行保留对持卡人因该卡片此后发生的、因非本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八)持卡人未能按时还款的,本行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持卡人催收欠款,并有权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及持卡人名下其他本行发行的信用卡的使用、行使担保物权、从持卡人在本行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欠款等。持卡人应赔偿本行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损失。
(九)持卡人如有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等恶意行为,本行有权对其信用卡止付,授权特约商户、取现网点收回该卡,并采取措施追回欠款,涉嫌犯罪的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十)本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
第三十六条 本行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本行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四)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本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本行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本行免费索取最近 3个月的对账单,或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本行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不承担其信用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六)持卡人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提出查询或更正申请,对超过规定时间提出查询或更正申请的原则上由持卡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本行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应当及时到本行或与本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本行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年费、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等费用,不得以与特约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本行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本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六)本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信用额度,应要求本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七)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挂失,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八)为防范风险,保障本行、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本行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九)持卡人应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使用信用卡,并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在指定还款账户应备足资金。
(十)持卡人对其信用卡账户正式结清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均负有清偿责任。
(十一)持卡人对本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本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并授权总行银行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报银监部门备案后生效并施行,原《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常商银发 [2015]227号)自行废止。








